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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关于印发经费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院政发〔2016〕43号)

作者: 来源:院政发〔2016〕43号 发布于:2018/04/29 16:25:31 点击量:

衡水学院关于印发经费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

院政发〔201643

各单位:

《衡水学院经费审批补充规定》已经2016818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91

衡水学院经费审批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维修、采购审批。执行《衡水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审计部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资产维修、物资(服务)采购必须归口管理,严禁各单位自购、自批、自报、自领,由于专业原因必须自采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预算预备费审批。对于年度预算内项目,按照《衡水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进行审批;对于不属于年度预算的项目及超年度预算额度的项目,需由学校预算预备费支出的,由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副院长)或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审定。  

三、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执行学校定点采购规定,对于非定点采购且价格高于招标价格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报销时应附有供货单位销售清单,销售清单应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单价,商场采购的还要附购货小票,条件成熟后学校实行统一采购制度。  

四、低值易耗、维修材料采购。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程序,严格申请、采购、验收、入库等环节的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台账。  

五、印刷费审批。各单位大宗印刷品,必须在年度预算单独列示,严格执行《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六、报销票据会签。各单位票据报销不得少于经办人、审批人、报账人三人签字,低值易耗、维修材料采购,还需有入库手续。大额支出严格按照《衡水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七、学校文件规定的项目支出。根据《衡水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再提交集体研究。

八、有合同规定的支出(包括质保金和水、电、汽等经常性支出)。根据《衡水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进行审批。

九、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衡水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衡水学院科研经费核算管理办法》和科研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校内转账。校内不同财务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开具财政票据,不得白条入账。

十一、劳务支出。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劳务支出,必须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劳务支付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必须有本人签字,打入个人账户,不得对公支付。

十二、学校融资。学校融资必须在年度预算规定的额度内进行,财务处将融资方式、额度、利率水平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三、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切实做到各二级学院不上报、学生主管部门不审批、财务部门不发放。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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