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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院政发〔2014〕5号)

作者: 来源:院政发〔2014〕5号 发布于:2018/04/29 16:26:41 点击量:

衡水学院关于印发《衡水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政发〔20145

各单位:

《衡水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11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4121

衡水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工作,保证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确保预算执行效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衡水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务处(“一上”)

(二)财务处根据上级财政单位批复的收支计划数和各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制定校内预算建议草案,下达各单位(“一下”)

(三)有关职能单位根据校内预算“一下”的控制数进一步细化和调整本单位项目预算报送财务处(“二上”)

(四)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二上” 细化的项目预算,完善校内预算草案,上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职能单位执行(“二下”)

第三条校内预算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进行,各单位应充分考虑本单位的收入及支出项目,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格式和要求上报预算草案。  

第四条各级预算单位上报预算草案基本要求。  

(一)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中依法取得的所有非偿还性资金来源。收入预算由财务处总负责,各单位配合(见附表1)。

(二)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全院性项目经费、单位业务费、专项经费和预算预备费。

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的预算管理模式。单位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预算细化到具体支出内容。财务处为各单位业务项目单独设账,对各项目支出内容和金额进行核算。各单位要详细填报单位项目和项目支出明细申报表(参照附表2

1.全校经常项目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和学校层面的公用支出。全院经常性预算根据职能划分由对口职能管理单位负责填报(见附表3)。填报时应附测算依据,经费支出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单位业务费包括行政教辅单位业务费和教学业务费。

学校对行政教辅单位按照一定标准核定维持性经费,包括办公费、出差、邮电、交通费、订报费、图书资料讲义费、材料及各项低耗品。维持性经费基数为1.2万元/单位,编制人数10人以内2000/人,11人至20人按1000/人,21人至30人按每人500/人,31人至40人按300/,41人及以上为0/人标准执行。

各行政教辅单位和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级行政主管单位的文件要求测算本单位年度业务经费,预算要有落实到具体的业务项目,项目支出要有详细的支出内容和数据做支撑,业务项目不得与全校经常项目重叠(参照附件2)。

3.二级学院可以按照不超过核定单位经费5%的比例发放业务加班补贴,业务加班补贴要归结到具体业务项目,于每年六月份和12月份前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于8月份、次年1月份发放绩效工资时一同发放。

4.各单位要把预算做实、做细,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支出,必须的专项支出要有详尽可行性报告(见附表4)。

5.预算预备费由财务处按照预算基本支出总额的3%安排,用于预算年度中发生意外事件时维持预算收支平衡,动用预算预备费要由院长或院长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由于预算编制时间跨度大,为保证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行,在预算获得学校批准前,新的预算年度暂按上年度预算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项目预算内容和预算额度内安排相关活动,各项活动的支出标准、进度安排等应当符合预算要求,实际开支渠道应当与预算渠道保持一致,不得突破,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  

第七条校内预算一经下达即具有约束全校财务支出的刚性,一般不予调整或追加。但下述情况除外:  

(一)期初预算基数(主要是人员、生员数量)发生变动进行的中期预算调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进行,按照年初预算程序统一调整。

(二)预算年度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下达的未纳入校内期初预算的专项经费,如国家奖助学金、兵役补偿金等,财务处将自收到经费到款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相应增加各职能单位专项经费及配套经费。

(三)遇重大政策变化或年初预算无法预计等因素,致使实际预算支出超出预算额度或新增预算项目,又不在预算编制时间内,可由相关单位提出预算追加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对原有预算额度、原有预算执行情况、客观因素变化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预算调整或追加方案等作出具体说明。

第八条预算调整或追加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预算的调整要由院长或院长提交集体研究后审批。

第九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财务处将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结合项目结转性,收回或结转项目余额。  

第十条预算执行分析及报告  

(一)财务处应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预算分析工作一般为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财务处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满足不同管理层次的需要。

(二)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应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按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单位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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