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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办字〔2014〕44号 发布于:2014/10/17 11:37:58 点击量:

衡水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衡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管理工作。后勤、生产设备维修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以日常维护为主、故障修理为辅的原则,自修、外修相结合的原则,高效、便捷的原则,争取以较小的维修经费投入获得较大的维修、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维修组织

第四条 建立由仪器设备生产厂商、专业维修站、学校专、兼职维修人员组成的仪器设备维修体系。校内专职维修人员,负责日常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选拔聘用校内外具有仪器设备维修能力的兼职维修人员,负责校内某一类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建立校外专业维修站,通过签订维修协议,利用校外专业技术力量,负责校内批量专业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台账管理、维修申请登记等。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检查调整和故障修理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 保修期内各类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商负责维修,保修期外通过定期邀请相关仪器设备生产厂商维修人员进行巡检,上门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或由专兼职维修人员及专业维修站负责维修。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商负责维修,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机维修。确有能力自修的,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维修计划,经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负责维保。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要做出记录,维修记录作为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之一。实验室应坚持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记录仪器设备的验收、维护、检修情况及结果,以及上述各项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条 要严格仪器设备验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避免不规范操作引起仪器设备损坏。因验收不严格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由验收人负责;因不规范操作引起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根据其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学期末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暂时不用的仪器设备,存放环境要符合仪器设备技术要求。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人填写故障记录及调整检修情况,使用人不能排除故障时,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安排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人员接到送修的仪器设备后,要填写设备维修单,详细填写维修记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价格、送件人姓名、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更换零配件、检修后状态、修理人、取件人签字等。仪器设备修好后,维修单一联随机返还实验室,作为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使用人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送修,并随时同修理人员保持联系。若因送修迟误影响实验教学的由使用人负责。

第十五条 维修人员接机后,应于两天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意见回复使用单位,以便确定修复时间和联系配件等。无故拖延维修影响实验教学,由维修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本校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批准,联系外修,包括送外维修和请专门技术人员到校维修。送外修理的仪器设备需严格仪器设备交接签收手续,送修、验收时都有由专人负责,以免发生意外损失。

第十七条 报修手续:

1.单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可以《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报)修单》作为维修申请及结算依据,并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2.单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以及申请外修的仪器设备,需填《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报)修单》,作为报修及安排维修事务、维修结算的依据,并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3.单次维修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应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维修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维修人凭报修单、维修单、发票到财务处结算维修费用。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配件费、劳务费及外修联系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条 经费支付:

1.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由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支付维修费用。

2.用于科研方向的仪器设备,由科研经费支付。

3.教学、科研两用的仪器设备,由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支付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各单位办公经费支付。

5.所需维修费用,应在维修前应报相关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否则维修费用自付。

6.对非正常使用造成故障和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责任人负责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专职维修人员维修学校仪器设备,免收工时费。校外维修站或维修人员维修学校仪器设备,按维修协议合理支付费用。维修费用支付渠道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兼职维修人员维修仪器设备,应适当支付劳务费。劳务费支付标准低于同级人员岗位津贴计算标准。以设备原价值1%-3%计算,结合维修所用工时合理计算维修劳务费,劳务费支付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比例。

设备原值

维修劳务费比例

2000元以下

3%

2001-5000

2.5%

5001-10000

2%

10001-50000

1.5%

50001以上

1%

第二十三条 应由实验室自修的仪器设备,因实验室不具备自修能力而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的,应由该实验室管理工作量津贴支付所需维修劳务费的10%。

第五章 维修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应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及维护要求,具备一定的维修常识,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检查调整和故障修理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维修人员应熟练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及维护维修知识,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负责处理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

第二十六条 兼职维修人员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考察考核,经考察后同意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委托其负责校内某一类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有维修人员均应服从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的管理,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和指导开展维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报)修单

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报)修

使用单位(盖章) 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价值(元)

资产编号

出厂编号

存放地点

购置时间

使用方向

教学科研

办公其它

预计维修经费(元)

生产厂家

报修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

故障

说明

(详细说明故障现象、故障发生过程、原因、曾做过的处理,落实故障原因,初步确定故障责任人,预计维修费用,须提出使用单位处理意见及维修经费来源)

经办人签字: 实验中心主任签字:

维修情况

(详细说明维修人、维修内容、维修时间及维修结果)

经办人签字: 实验中心主任签字:

维修方

(签字盖章)

维修费用

验收情况

验收时间

验收人

验收结论:(说明维修后仪器设备运行状态)

使用单位意见

设备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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