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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8/03/01 15:26:04 点击量:

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冀发改法规〔2018〕17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cn)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 

第六条发布媒介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载明相关内容和事项。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和中标价格。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委托招标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应当办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手续而没有办理的,发布媒介应当告知招标人先行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和信息公示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五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同步交互、共享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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