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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22/09/26 16:34:14 点击量:

衡水学院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校内分散采购的流程和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咨询指导与技术支持,不断规范校内分散采购行为,提高分散采购的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即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

第三条 分散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以及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申报的同一财政年内相同或相近品目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由学校统筹后实行校内集中采购。学校各单位须按照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招标办公室负责对分散采购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办理分散采购文件备案,对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的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小组对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并负责采购合同的审签等。各采购单位设置的采购专员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立项、实施、备案、验收、走账等相关事宜。采购相关人员应熟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小组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专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二)强化分散采购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环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明确供应商选择程序及标准,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等负责。

(三)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选择采购方式,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预算批复、采购需求调研记录、采购活动记录、公示、合同等)注意积累与完整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八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推进信息公开、扩大群众监督。

第九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备案制度,采购单位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齐全,方可向招标办进行备案,公示有异议、审查有问题、抽查结果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

第十条 合同签订参照《衡水学院小型合同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应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完成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履约验收参照《衡水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已完成采购项目进行合法合规的验收。

第十二条 校内分散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衡水学院关于印发经费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院政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校内分散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各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小组应加强分散采购内控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采购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回避纪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活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会同招标办公室,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主要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对不按本指导意见开展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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