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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22/09/18 14:57:0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凡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 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 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 货物、服务。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 3 — 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市场规律原则: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 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三)无预算不采购原则:无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部门采购 预算不采购; 

(四)无计划不采购原则:无详细采购需求及计划不采购; 

(五)廉洁高效原则:即所有采购活动参与者必须廉洁奉公、 务求高效,树立学院良好形象和品牌。 

第四条 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 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 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做到应招尽招。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当落实国家“放管服”政策,扩大科研 设备采购自主权。 

第六条 加强内部控制和网络信息化管理,加快招投标电子 化、无纸化办公建设,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正常的招 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工作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强化招标采购工作的纪律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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