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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42号)

作者: 来源:院政发〔2016〕42号 发布于:2018/04/29 16:28:03 点击量:

衡水学院关于印发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政发〔201642

各单位:

《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6818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91

衡水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管理、采购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限额,是指单项合同预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采购。

第四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办公室、监察处、后勤处、实践教学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采购招标文件;

(三)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管理部门,挂靠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招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建设符合招标要求的工作场所。  

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管理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  

(三)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建立健全投标人准入、监督、淘汰机制;

(四)接受招标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确定招标采购实施方式;

(五)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六)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七)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建立独立的采购工作小组(暂由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其职能),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归口管理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和实施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依法组织对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做好招标文档管理及保密工作;

(四)受理并处理供应商对采购工作的询问或质疑,并及时予以答复;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学校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供应商及社会各界对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建立招标工作监督机制。学校设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挂靠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监督小组组长,监察、纪检人员任成员。  

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确定;

(三)审核招标项目的标底预算;

(四)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五)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七)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

(九)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招标采购的前期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教学科研用材料、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家具、办公家具、图书、教材等招标采购项目。

后勤处负责学校所有新建基建工程的招标采购项目;学校各类房屋建筑的整体维修改造和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公共建筑的物业管理等招标采购项目;学校校园绿化与景观工程、环卫服务、医药和医疗器械及材料等招标采购项目;学校水、暖、电、气设施与道路和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的招标采购项目。

安全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校园保安等招标采购项目。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以及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五)选派专业人员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六)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七)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与项目单位的责权关系,规范业务流程。

第十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投标商投标前应提交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金额的2%核定),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未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采购机构组织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审核内容主要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商授权书等。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评委会由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申请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申请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开标前,归口单位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在开标会议召开前三小时通知本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办公室成员、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以及与投标人有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会成员。

(三)招标金额较小的项目和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评委会专家的,由招标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组建评委会。

第二十条  评标程序:

(一)初评。评委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二)澄清。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评。评委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通过记名投票评出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商必须按照中标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机构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废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有效投标人不够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应当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定标后,评委会成员和监督人员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后的评标结果在规定范围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采购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草拟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归口管理单位商招标办公室后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将草拟的合同提交专业律师审核后,履行合同会签手续。学校授权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除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外,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采购完成或竣工,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和有关专家,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招标办公室报送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款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或年初预算计划书)、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验收合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并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  

工程项目结束时,必须凭项目审计决算报告结算。

第五章  招标、投标纪律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审计部门定期对审计项目进行梳理,发现人为拆分逃避招标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由招标办公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衡水学院招标管理办法》(院政发2011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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