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衡水学院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10/04 11:32:47 点击量:

衡水学院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是保证学校教学正常进行的日常性消耗费用。为了合理分配与使用该项经费,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的使用范围

实验教学经费又称实验教学维持费,是保证实验教学必需的基本费用,原则上只能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验教学的消耗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教学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化学药品、元器件、一般低值(单价200元以下)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支付教学实验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费等。教学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包括实验设备维修费、公用设备维修费及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教育部规定的“03”类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教师的科研项目、函授、夜大、委培、自费生的实验经费应在所收费用中列支,严禁占用部门日常的实验教学经费。

二、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的使用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分配方案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人时数、实验内容和实验所用材料的价格以及仪器设备总值、仪器设备利用率等为依据;对开设基础和技术基础实验课的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三、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1、实验教学经费

每年初,由教务处根据上一年度各院部报送的开设实验教学的情况,依据实验消耗品及设备维修定额标准,提出实验教学经费初步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

成批量或一批次购买5000元以上的实验消耗品,由教务处组织按学校采购规程采购;小批量或急需的消耗品由各学院主管实验室领导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验室人员直接采购。

2、教学设备维修费:

(1)凡要求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衡水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一式二份,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维修工作。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谁产谁修”,由使用单位和教务处与生产厂商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完成维修后,应进行维修验收,并在仪器设备档案中填写维修及验收记录。

(3)一般仪器设备应立足自修,若需要送出校外或请校外人员维修,需事先报教务处批准。

(4)能进行创收的仪器设备(计算机类),实行“以机养机”的原则,其维修费由创收收入支付。

学校的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在财务处单独办理“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经费本。采购的消耗品在教务处登记入帐后入库,购货、维修票据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领导)、教务处主管处长和主管院长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附件:衡水学院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计算办法

2012年9月1日

附件:

衡水学院实验教学经费、教学设备维修费计算办法

实验教学经费又称实验教学维持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分实验教学设备维修费、公用教学设备维修费和大型设备运行费三部分,公用教学设备维修费是指体育类(操场、体育馆内设备)、电教类(有线电视、广播、摄影等设备)等用于实验教学外的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费用。其计算办法如下(周期:一学年):

1、实验教学维持费

(1)基础物理、电教类实验维持费:3.2×实验项目个数×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

(2)基础化学、生物类实验维持费:4.8×实验项目个数×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

(3)经管、美术、音乐类实验维持费:3.0×实验项目个数×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

(4)体育、教育类实验维持费:2.4×实验项目个数×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

2、实验设备维修费

实验设备维修费=1.5%×实验设备值(单价800元及以上)。

3、大型设备运行费

大型设备运行费=6%×大型设备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上)。

4、公用教学设备维修费

公用教学设备维修费=3%×公用教学设备值(单价800元及以上)。

2012年9月1日修订


版权所有:衡水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 冀ICP备05009412号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编:053000电话:0318-666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