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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09/29 11:38:42 点击量:

衡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1000元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2000年8月,第三版)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管理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九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1)申请小额采购项目

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的实验室改建、添置或更新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单》,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设备采购清单,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计划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报校领导审批,获批项目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按政府采购要求予以采购执行。

(2)申请大额采购项目

新建实验室和申请经费超过5万元的实验室改建、添置或更新项目,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具体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①项目申请

各单位每学年初根据学校总体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本学年度急需和重点建设的项目计划,按要求填写《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单》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设备采购清单,经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论证,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送实践教学管理中心。

②项目论证

初评 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初评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集中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材料、质询、讨论表决等环节,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校评 成立校级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初评入围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议表决,确定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审批 经校评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立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条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账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处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后,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的指导。未经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应以《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2000年8月,第三版)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处应根据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定期和财务处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使用单位与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改造等。学校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设备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

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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