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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冀财采[2017]14号)

作者: 来源: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于:2018/04/29 16:00:42 点击量: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冀财采[2017]14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1日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河北省财政厅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开展。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检查对象为省直各部门和代理河北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检查实施前,通过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七条 对社会代理机构检查按10%-30%比例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具体比例根据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近三年内检查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在抽取时可以排除。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补抽。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录入河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河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冀财采[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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