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院发〔2016〕43号)

作者: 来源:院发〔2016〕43号 发布于:2018/04/29 16:47:50 点击量: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发〔201643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68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825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校党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校内二级单位向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章程和事关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办学顶层设计、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及其修改。

(三)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巡视整改、安全稳定、大学文化建设、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外、保密、武装、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等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招生与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需要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级领导干部建议人选、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二)中层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三)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培养。

(四)全国、省、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办学规模、结构、布局、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计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教育项目、人才项目、科技项目。

(二)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和实施办学管理过程中的大额资金调动、分配、支出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二)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权限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资金支出事项。

(三)集资、融资、融资租赁、借贷等资金运作使用方式。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第八条 学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形式是党委常委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党委常委会议的举行,按照《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办理。

第九条 需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报党委书记确定后提请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所研究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员工、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应当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三条 按照《衡水学院章程》,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任免,在校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常委,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党委书记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常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审计、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衡水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 冀ICP备05009412号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编:053000电话:0318-666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