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关于印发《衡水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政发〔2014〕4号
各单位:
《衡水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1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衡水学院
2014年1月21日
衡水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求不同,分为单位预算和校内预算两种文本,单位预算是根据财政单位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校内预算则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单位预算和校内预算在起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一致。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审批机构,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议、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财政单位要求,具体编制单位预算方案。
(二)根据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提出预算调整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进行调整;
(四)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预警机制,监督预算的执行;
(五)定期分析和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六)定期向学校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中心、职能单位等)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报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
(二)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细化本单位的预算,编报本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行经费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学校事业发展支出,审慎安排基建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拨款。指学校从财政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非税资金收入。指学校实行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函授类学费等。
(三)其他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其他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学校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七)债务资金。指债务融资筹措到的资金。债务资金预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学校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财务状况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三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临时工人员支出、其他人员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一般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务费、招待费、印刷费、手续费、咨询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和助学金等。
(二)项目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费、大型修缮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债务还本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及教学科研专项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算预备费,预算预备费按预算基本支出总额的3%安排,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七条部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按财政部、教育部及上级财政单位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务处(“一上”)。
(二)财务处根据上级财政单位批复的收支计划数和各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制定校内预算建议草案,下达各单位(“一下”)。
(三)有关职能单位根据校内预算“一下”的控制数进一步细化和调整本单位项目预算报送财务处(“二上”)。
(四)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二上”细化的项目预算,完善校内预算草案,上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职能单位执行(“二下”)。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确有需要,须按规定程序(详见本办法实施细则)审批。财务处对无(超)预算及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
第二十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和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学校领导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应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按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决算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单位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见《衡水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