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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10/04 10:07:23 点击量:

衡水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院政发[2011]8号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

1.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的目的,在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把握经费使用方向,促进效益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

2.实验室建设,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含阶段性验收)的步骤和方法,实现实验室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3.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保证实验室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实验室建设立项原则

1.实验室建设立项应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与各单位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既要根据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确保重点项目和急需项目,兼顾一般。

2.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

3.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建设、严格管理、全程监控建设的原则。

三、实验室建设立项范围

1.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需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改造和新建项目,或改善实验室条件、修缮等。

2.常规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或批量更新;

3.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改造及功能开发;

4.其他需要设备费重点支持的项目;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一)申请小额采购项目

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的实验室改建、添置或更新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单》,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设备采购清单,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计划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获批项目由教务处按政府采购要求予以采购执行。

(二)申请大额采购项目

新建实验室和申请经费超过5万元的实验室改建、添置或更新项目,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具体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1.项目申请

各单位每学年初根据学校总体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明确年度急需和重点建设的项目,按要求填写《衡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单》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设备采购清单,经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论证,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2.项目论证

(1)初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初评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集中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材料、质询、讨论表决等环节,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2)校评。召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议,并成立校级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初评入围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议表决,确定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3)审批。经校评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立项。

五.项目实施管理

1.经学校领导审批立项后的《xx学院xx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教务处按照国家、市政府采购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

2.教务处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单位提交合同副本,以便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须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在建期间的各项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3.设备到货后,获准建设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按经批准的《xx学院xx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及采购购销合同要求,由各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技术参数等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并由项目负责人在设备到货情况验收单上签字,提交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4.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等。

5.项目在建期间,相关单位与有关部处应积极主动配合项目建设,保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建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变动计划,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六、项目的验收

(一)申请小额采购项目的验收

小额采购项目在设备到货后,教务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并完全委托项目所在单位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数量、质量、性能及技术参数等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小组不得少于3人,并向教务处提交验收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结项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大额采购项目的合同验收

1.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凡需建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是购置还是自制,在建固定资产账和报销经费前,必须进行验收。

2.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须有教务处派专人参加,其它仪器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且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3.仪器设备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数量、技术质量和设备技术资料等。各项验收均以合同为依据。数量的验收主要是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技术质量的验收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技术资料的验收主要是看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相符、齐全。

4.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用户单位、供货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专家主持。验收结果逐项记录于《衡水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作出验收结论。用户单位在固定资产建账时,将验收报告交教务处存档。

5.对特殊仪器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检查安装环境和技术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实测,同时做好记录。

6.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由生产厂家工程师检修后再次进行验收。

7.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向教务处书面备案并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取得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

8.设备验收合格后,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及设备管理(建账、建卡),并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查签批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处根据合同和审签后的验收报告支付设备货款。

(三)申请大额采购项目的效益验收与评估

1.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都要在建成投入使用后进行自评验收和复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完成、资金使用、项目效益、项目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2.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自评验收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效益验收与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没有完成建设计划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到整改期限还未达到建设目标要求的,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同时要追究该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4.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设备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效益考核评估。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建设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投资效益不高或不交效益分析报告的项目,学校对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给予批评,必要时调整、撤消该建设项目,并限制该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

5.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相关单位下一年度的立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1)设备进货后一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二年而闲置的。

(5)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6)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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