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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办字〔2014〕46号 发布于:2014/10/17 15:00:08 点击量:

衡水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配置、节支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的领导体制、专业设置,物资类别等具体情况,本着适当集中,方便使用的精神,教学实验材料统一归口于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实际划拨到各单位用于购置低值易耗品的教学业务经费一律不准挪用,并要严格控制该项经费超支的审批。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特点和低值易耗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达到管理严格,手续简便的目的。

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库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验,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其它物质资料在此统称低值易耗品。包括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资料。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解剖用小动物等。

低值品:凡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低值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学校低值易耗品分类目录,对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设立低值品帐、易耗品帐、实验材料帐,记录各类物品的增添及消耗情况。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七条 需批量招标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向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报送下学期所需的低值易耗品计划。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经费、实际需要程度、库存储备数量及市场供应情况审批计划,并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办理采购工作。各单位急需、零星专用,不适合批量招标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派两人以上负责采购,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入库(帐)前,采购人员协同保管人员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帐)手续。各单位要按照低值易耗品帐目管理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保管人员逐项核对、签章入库(帐),完成本单位审核手续后,到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凭采购低值易耗品的合理性、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健全,及时予以审批,并录入低值易耗品管理档案。

财务处凭采购单据、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的审批及划拨的低值易耗经费指标予以报帐。

第四章 库存和使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低值易耗品库应注意摸索规律,逐步推行库存低值易耗品定额储备制度。做到既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又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库存低值易耗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种类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精密贵重低值易耗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低值易耗品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低值易耗品发生质量变化、损坏和丢失。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理。实验分室根据实验项目提出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或分管实验室院长)审批后方可持手续到库房办理低值易耗品出库。对贵重稀缺低值易耗品、民用性强和有毒等危险品要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各实验分室)多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前应进行质量鉴定,回收低值易耗品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使用、整修使用和变价出售。每学年要全面清检一次在用和库存低值易耗品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低值易耗品帐(卡)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管理”的要求,学校主管部门设置二级分类分户总帐,对各单位所购计划内低值易耗品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报批单据由学校统一规定、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一切单据都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人、接收人的签章和日期,报批单的第一联各单位应妥善保存,依此单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正式发票及附单做好本单位三级分类分户总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报帐审批之前,应于本单位终端机上按照学校统一的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上帐,以便于尽快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对外调拨、作价处理统一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归口审批,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更不能将低值易耗品回收的残值私分或收回本单位所有。价拨校外的物资一律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本单位“拨入教学业务经费”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教学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院政发〔2011〕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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